今天消息
  羊城晚買屋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馬偉鋒
  受賄300餘萬元,並非法持槍7支,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曾任汕頭市委書記的黃志光,今天上午被廣州市中院一關鍵字審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約有200萬元的受賄指控數額,未被法院認定。黃志光是廣東近年查辦的為數不多的地級市原“一把手”。
  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3年間,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太平洋房屋期間,利用負責該區全面工作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深圳市寶安區農業局局長、深圳市寶安區光明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委書記劉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為劉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2001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兩次收受寶安區教育局副局長鄭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2萬元,為鄭的職務升遷提供京站美食幫助。
  2002年至2010年間,黃志光在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汕頭市長、汕頭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負責全面工搜尋行銷作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團公司董事長詹某某給予的玉石擺件26件(價值人民幣169.45萬元),香枝木羅漢床1張(價值人民幣27萬元),維臘木插畫桶1個(鑒定價人民幣4000元),為詹的親戚黃樹光職務調動、詹在汕頭市南澳縣投資以及其投資的香港潮聲衛視在汕頭設立記者站等事項提供幫助。
  2008年至2010年間,黃志光在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兩次收受汕頭市委副秘書長吳某某給予的冬蟲夏草17斤,為吳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另外,黃志光還非法持槍7支。1985年至1990年間,黃志光分別購買了制式獵槍及制式氣槍各一支,並辦理了槍證,但槍證到期後仍非法持有,並藏於深圳住處。1995年至2002年間,黃志光非法取得制式獵槍5支,沒有辦理槍證,一直非法持有並藏於深圳住處。2011年4月,廣東省檢察院在其深圳住處查獲上述槍支並扣押。黃志光曾辯解,前2支槍屬於槍證過期,後5支是其在深圳任區委書記時公安局的人給他試用的,後來調入汕頭,因工作忙,沒來得及歸還。
  之前,檢方指控黃志光的受賄數額約558萬元。對比之下,兩單大的受賄指控——“義兄”黃順豐行賄的120萬元別墅購房款及深圳老闆李亞鶴以黃志光兒子的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沒有被法院認定為受賄。
  法院認為,黃志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另外非法持槍,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確鑿,唯指控的受賄數額有誤。黃志光能退繳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一審以受賄罪對其判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其判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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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光:從搬運工人到正廳幹部
  黃志光1954年出生於深圳羅湖一帶,廣東海豐人。1971年正式參加工作,從工人做起,官至正廳級。
  1971年10月,正式參加工作的黃志光在廣東省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鹽田7501國防工程指揮部先後當工人、政工員、政工組副組長,後來逐步在寶安縣裝卸運輸公司、深圳深港汽車運輸公司等公司擔任領導職務。
  1991年10月,他正式步入政壇,擔任深圳市運輸局副局長,此後升任深圳寶安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2003年5月調任汕頭,先後任汕頭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2010年5月後,黃志光任深圳市政協副主席。2011年2月,廣東省紀委披露,黃志光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調查。
  法院釋疑
  義兄送的120萬元為何不屬受賄?
  據檢方指控,黃志光在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收受其“義兄”黃順豐給予的人民幣120萬元用於購買別墅,併在深圳和汕頭任職期間,為黃順豐等人取得工程及為黃順豐請托的兩人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等。
  但法院經查,2011年9月,黃志光在省紀委調查時交代在購買別墅過程中因經濟壓力接受黃順豐幫忙支付的200萬元人民幣,後一直沒還款。2012年7月,黃志光供述在購買別墅時因經濟壓力接受黃順豐幫忙支付的100多萬元人民幣,但具體數額記不清,同年12月又改為120萬元人民幣。此後偵查階段的提審及庭審中,黃志光均辯解黃順豐墊付的120萬元屬於借款性質,其中110萬元以現金方式歸還。
  另一方面,黃順豐對該120萬元的證言也有反覆。2012年3月供述為感謝黃志光對他生意的幫助而支付。此後,黃順豐四次供述均稱該120萬元人民幣購房款是借款,兩三天后,黃志光還給他現金140萬元港幣。
  鑒於黃順豐、黃志光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吻合,現兩人均翻供,而黃順豐妻子的證言也有反覆,故該節受賄指控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捐給寺廟的100萬為何不算受賄?
  檢方指控,黃志光在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於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亞鶴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其子黃偉的名義捐給海豐縣蓮花山雞鳴寺,併為李亞鶴的公司參加汕頭市項目提供幫助。
  法院認為,黃志光供述稱得知寺廟修大佛需資金後,即對主持表示會發動一些老闆朋友捐資,後默認了李亞鶴提出的以黃志光名義捐贈100萬元。之後,李亞鶴委托黃志光兒子黃偉將一箱土特產捎帶回家,幾日後,李亞鶴約其一起去寺廟捐款並告知要帶上土特產紙箱,其才意識到紙箱內裝的應該是錢,於是帶上紙箱與李亞鶴一起去到寺廟並當場拆封,後以兒子的名義將箱內100萬元捐給了寺廟。
  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與黃志光的供述相互印證。據此,李亞鶴付出該100萬元與黃志光同意以其名義捐贈的實質目的均是為了捐資建佛,該100萬元實際也系寺廟收取,黃志光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另外,李亞鶴將100萬元包裝成土特產委托黃偉帶給黃志光,黃志光在不知情之下將之放在家中幾日,等捐款之日得知紙箱內裝著錢後即原封不動地帶到寺廟,故這100萬元雖曾放於黃志光家中幾日,仍應屬保管行為,而非占有;最後,該100萬元雖經由黃志光獲得,但寺廟並無返還任何款項,而以其子名義登記捐贈,所獲功德並非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產性利益,即非法律意義上的利益。
  鑒於黃志光的上述行為與其他收受賄賂後再向寺廟捐款的行為存在上述區別,法院沒有認定該100萬元為受賄。
  董柳、馬偉鋒  (原標題:深圳政協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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